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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石简讯丨弘石律所及磨憨分所开展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学习培训
 
发布人:刘元杰、桂进莫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阅读:496 | 更新时间:2023/7/30
     为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进一步提高律师思想认识,确保规范执业,2023年7月26日,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及磨憨分所组织全体律师对“三个规定”进行线上培训学习。
     本次学习培训会的第一项议程由弘石律所党支部宣传委员李鹏吒律师介绍参加云南省律师协会第二期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学习心得体会。李鹏吒律师通过播放视频的方式向参会人员介绍了训练营的基本情况,而后从五个方面分享了参与训练营的心得体会,认为本次培训的日程紧凑,内容丰富,体会深刻。参与本期训练营,在聆听革命故事、参观红色景点的过程中深入体会红色扎西精神,在建设工程、企业破产重组、律师执业纪律等专业课程学习过程中进一步提升了自身的执业能力。
     本次学习培训会的第二项议程由弘石律所主任汪卫平律师,合伙人刘文峰律师、合伙人杨阳律师分别领学“三个规定”。
     汪卫平律师从记录主体、干预主体,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种类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带领参会人员学习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规定》。在学习了前述规定的内容后,汪卫平律师结合弘石律所执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和个人心得体会对全所律师提出要求,要求全体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不得在实体上为当事人谋求法外利益,在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时,应当通过正当的手段去实现。律师不能通过对领导干部施加不正当的影响去间接地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不得触碰法律和纪律的红线和底线。律师在遇到自己所代理的案件受到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在通过一般性代理行为不足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亦应恰当运用前述《规定》设计的监督制约机制,做好“反干预”工作,对办案机关的办案人员实施有效的社会监督。
     杨阳律师带领参会人员学习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杨阳律师首先介绍了司法人员、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概念。其后,杨阳律师结合自身执业经历,介绍了“不当交往行为”的种类,并提出,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与司法人员的不当交往行为,不但会从根本上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更会严重损害司法人员的廉洁性,损害司法的公平正义。最后,杨阳律师提出,作为执业律师应当熟悉、熟练掌握该规定,在执业过程中不得出现不正当交往行为,避免执业风险,避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依法依规执业,合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刘文峰律师带领参会人员学习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刘文峰律师认为,该规定最关键的词语是“过问”,相较于另外两个规定的“干预”“交往”行为,“过问”更具有隐蔽性,难以发现性。故而,该规定中最重要的内容是要求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管好自己的嘴、眼、耳、手,不应随意打听案件进展,不该看的不看,不该听的不听,不应随意翻看其他办案人员的卷宗材料,遇到外部人员提出的违规要求应依法依规予以回绝。作为执业律师,要认真学习、了解这些规定,避免对司法机关相关办案人员提出过问案件办理的要求,从执业律师的角度支持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地办理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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