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弘石动态弘石动态
法律资讯 | 法律快递汇编第15辑(20230426-20230628)
 
发布人:李雨珂、刘元杰、桂进莫、张川、刘力铭、申西芝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阅读:446 | 更新时间:2023/7/7
前言
 
    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法律风险管理团队自2020年7月29日起,每周三定期向顾问单位发送“法律快递”。“法律快递”内容主要包括新颁布的重大法律、法规亮点、当前社会生活中的法律热点问题及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法律知识等。现将已发布的“法律快递”第141-150期汇编整理,分享给大家。

 
第141期: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出台,助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发布日期:2023年4月26日
 
    根据国家能源局2017年8月1日印发的《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由全国性能源行业组织(如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如发电厂和供电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通过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市场主体以及行业组织等主体可以在各类活动中使用信用评价结果,对守信主体采取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就电力行业而言,信用评价的指标和类别是如何规定的呢?2023年3月29日,国家能源局印发的《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明确,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由粗到细分为三级,一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司法裁决、行业监管、商务诚信、经营状况等6个方面,在一级指标下进一步明确了16项二级指标和46项三级指标。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满分为100分,根据评分结果分为A类(信用良好、风险极小)、B类(守信、风险较小)、C类(失信、风险较大)和D类(严重失信、风险极大)。
(撰稿人:桂进莫)


 
第142期:最新所得税优惠政策发布,突出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帮扶
发布日期:2023年5月4日
 
     2023年3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确,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同时,根据该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保障优惠政策的落实,突出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支持,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持续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
(撰稿人:张川)



第143期:新政策发布,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发布日期:2023年5月10日
 
    2023年3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第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第二,自2023年5月1日起,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所规定的实施条件的统筹地区,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降低意味着用人单位及劳动者需承担的社保费用将相应减少。
    同时,云南省层面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自2023年5月1日起,云南省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全省统一,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但是,就工伤保险费率而言,由于目前云南省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已经低于18个月,不具备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条件,故暂不实施该项优惠。
(撰稿人:刘力铭)


 
第144期:多措并举,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发布日期:2023年5月17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已于2023年4月15日生效。该规定主要从三个方面细化了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则及要求。
    一是明确滥用行政权力行为的表现形式,为企业准确识别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提供参考。根据该规定,政府部门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等,均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二是新增执法约谈制度,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反垄断执法调查的实效性。新版《反垄断法》引入了执法约谈制度,该规定则对执法约谈的内容、程序、方式等进行细化规定。三是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相结合,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该规定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原则和具体审查措施,突显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未来反垄断执法中的重要地位。
(撰稿人:申西芝)


第145期:取消报到证发放、补办手续,便利毕业生就业
发布日期:2023年5月24日
 
     又是一年毕业季来临,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热潮也随之掀起。为便利高校毕业生就业,国务院办公厅于2022年5月5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取消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不再要求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
    为了做好高校毕业生报到证取消后的衔接工作,2023年4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五部门在前述通知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可凭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含网签协议)或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或其他双方约定的证明材料,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报到入职手续,参加工作时间按照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实际入职之日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撰稿人:刘元杰)


 
第146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制度来临,有效推动绿色发展
发布日期:2023年5月31日
   
    商务部发布的《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将于6月20日起实施。其中,管理办法所称的商务领域经营者包括各类超市、商场、“美团”等外卖平台、“茄子恰恰”等提供外卖服务的餐饮企业等多方面的市场主体。
    根据管理办法,国家依法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禁止、限制使用的具体范围、实施时间等,依据国家禁限使用规定执行。同时,管理办法要求各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的醒目位置设置清晰醒目的国家禁限使用规定的标语、链接标识;鼓励各大商场通过提供购物筐、购物车租赁服务等方式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鼓励外卖平台等电子商务平台制定规则,激励平台内经营者减少快递包装和外卖环节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要求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外卖企业通过全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向所在地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上述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撰稿人:李雨珂)


 
第147期:全面依法加强电子烟监管,推动电子烟产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
发布日期:2023年6月7日
 
     2023年5月2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就全面依法加强电子烟监管举行记者见面会。国家烟草专卖局在见面会中表示,为进一步推动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烟草部门与公安、市监、海关、邮政、税务、教育等多个部门合力采取了加强电子烟监管执法、推进电子烟监管工作督查、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推进电子烟市场联合治理等措施,在督促问题整改、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合法经营、打击非法行为、提升监管能力、全力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果。
    此外,在答记者问环节,国家烟草专卖局表示,今后将会同其他部门,进一步采取更有针对性的办法及措施加强对电子烟行业的监管。例如持续清理校园周边售电子烟网点,严厉打击向未成年人售电子烟等违法行为;持续完善“线上清理、线下管控、全链覆盖、联合治理”的电子烟市场监管体系;集中整治寄递渠道电子烟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寄递企业违规寄递电子烟行为、打击寄递领域电子烟违法犯罪等。
(撰稿人:张川)


 
第148期:明确奸淫幼女从重处罚情形,坚决防止和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
发布日期:2023年6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6月1日施行。解释规定,奸淫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对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侵入住宅或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对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六种情形。
    另外,该解释明确,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应当从严把握;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一般不适用缓刑,即使宣告缓刑的,应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依法适用从业禁止。
(撰稿人:桂进莫)


 
第149期:“桥香园”,你吃对了吗?
发布日期:2023年6月21日
 
    创建于1988年的桥香园过桥米线,在云南可谓家喻户晓,但是,我们真的吃对“桥香园”了吗?
    昆明市中院于2023年4月公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江某某诉云南桥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侵害‘桥香园’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0年获得“桥香园”商标的授权,并于2017年、2019年另行在方便食品领域核准注册了“桥香园”商标,并在多个实体及电商平台销售“桥香园”方便米线。后成立于2019年的被告云南桥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同样在多个电商平台上宣传、销售含有显著标识“桥香园”的方便食品。法院审理后认为,“桥香园”并非固有词汇,具备显著性,经江某某等人的使用和推广已使其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誉。云南桥香园公司的行为容易使公众误认为该公司及其经营的产品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桥香园”存在关联,侵犯了江某某的商标专用权,且存在误导公众的故意和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后法院判决云南桥香园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登报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30万元。
    该案在警示企业不要在商标使用中“搭便车”的同时,也提示消费者警惕商家不法行为,吃好吃对“桥香园”。
(撰稿人:刘力铭)


  
第150期:《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速览(一):新形态就业劳动者可签劳动合同,可签书面协议
发布日期:2023年6月28日
 
     2023年2月2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根据指引规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根据用户需求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如外卖小哥、滴滴司机等。指引还规定,上述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如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项目为基础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书面协议等。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时,需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和劳动纪律等因素来确定是否确立劳动关系,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
(撰稿人:申西芝)
 
 
 
地 址:昆明市西山区环城西路577号社科院大厦9楼ABC(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
邮 编:650034 E- mail:g-stonelawyer@yahoo.com.cn
联系电话:0871-64150766 传 真:0871-65619488
© 2010 HONG SHI LAW OFFICE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