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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 | 法律快递汇编第14辑(20230215-20230419)
 
发布人:佚名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阅读:360 | 更新时间:2023/4/27

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法律风险管理团队自2020729日起,每周三定期向顾问单位发送“法律快递”。“法律快递”内容主要包括新颁布的重大法律、法规亮点、当前社会生活中的法律热点问题及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法律知识等。现将已发布的“法律快递”第131-140期汇编整理,分享给大家。

 

131期:《对外贸易法》速览(三):明确救济措施,保障国家市场安全

发布日期:2023215

《对外贸易法》规定,国家可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采取以下5类对外贸易救济措施:一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倾销、专向性补贴行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消除或减轻上述负面影响。二是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低于正常价值出口至第三国,对国内产业造成上述影响的,国内企业可申请国务院相关部门与该第三国政府进行磋商,要求其采取措施处理。三是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或者提供的服务增加,对国内生产、提供同类或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服务的产业造成上述影响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并可对该产业提供必要支持。四是因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某种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数量大量增加,产生上述负面影响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限制该产品进口。五是与中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国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中止或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撰稿人:桂进莫)

 

132期:《对外贸易法》速览(四):完善对外贸易促进体制,推动对外贸易长足发展

发布日期:2023222

《对外贸易法》第九章重点明确,为促进对外贸易的长久发展,国家应多措并举完善对外贸易促进体制。一是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开展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并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二是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三是采取措施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采取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对外贸易。四是将重点扶持和促进对外贸易的对象聚焦为中小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以及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推动其谋求发展对外贸易。

(撰稿人:申西芝)



 

133期:新版《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速览(一):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2331

 

修订后的《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并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政府指导价由州(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定价目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例如,根据《云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第十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0.3-1.8/平方米·月,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州、市、县制定。市场调节价则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同时,根据《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小区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另外,《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员不得超出合同约定或者超出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且应当按照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若业主发现物业服务人员存在乱收费行为的,可以通过拨打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向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

(撰稿人:刘元杰)



 

134期:《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速览(二):小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区别与联系

                               发布日期:202338

根据《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不动产权证等有效证明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即为业主。一般来说,一个小区即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即可组成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可通过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针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进行决策。业主大会共同决定事项时,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及人数占比均达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中专有部分面积及人数占比均达3/4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一般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中专有部分面积及参与人数占比均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另外,业主大会可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成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具体执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小区所在地的县级住建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撰稿人:李雨珂)



135期:《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速览(三):禁止业主不当使用物业管理区域,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义务

                            发布日期:2023315

    新版《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新增了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方面的相关规定。根据新规定第二十四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不得在小区内实施违章搭建建(构)筑物、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占用或堵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等不当行为,并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合理措施制止上述不当行为,还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另外,新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要求,住宅业主应当依法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商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当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撰稿人:张川)


 

            第136期:有效开展类案检索,推动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开展

                         发布日期:2023322

20211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办理拟提交审委会、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案件等九类案件时,承办法官应当进行类案检索,检索范围可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及其作出的生效裁判。同时,承办法官应当在上述九类案件的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在合议庭评议或者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等讨论时一并提交。另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作为类案支持其主张的,合议庭应当将所提交的案例或者生效裁判与待决案件是否属于类案纳入评议内容。若待决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检索到的案例相类似的,合议庭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撰稿人:桂进莫)



 

             第137期:单位被行政处罚后,如何进行信用信息修复?

                                发布日期:2023329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行政处罚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作出具体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普通程序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警告、通报批评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的,相关处罚信息将在信用平台网站上公示三个月到三年不等。若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拟改善自身信用状况,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二是被处罚事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特殊领域的,应当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三是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申请提前终止信息公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行政处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信用承诺书。

(撰稿人:刘力铭)



   

                       第138期:规范用户用电,确保用电安全

                                发布日期:202346

2012101日起实施的《云南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规定,电力用户是指依法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的电力使用者,包括个人电力用户和单位电力用户。同时,管理办法还分别对两类用户提出规范用电的要求。个人电力用户应当做到:第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用电设备;第二,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定期监督管理,配合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定期维护、检修受电设备,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第三,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并预留电能计量装置安装位置。单位电力用户除上述要求外还需要做到:第一,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用电责任制;第二,编制应急预案,制定并落实安全用电应急处置措施,发生用电事故后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落实安全用电整改要求;第三,单位电力用户使用的受电装置电压等级为10千伏以上的,应当配备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用电管理人员,并规范设置受电装置标识及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撰稿人:申西芝)



 

139期:加强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发布日期:2023412

2023216日,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四方面要求:一是加强津贴补贴管理。通知要求,除国家明确要求必须设置的项目外,减少一般性津贴补贴设置,鼓励在技术技能和一线艰苦岗位设置科技专项、技能、高温津贴补贴。二是规范福利管理。除国家规定的福利项目(如对出现特定生活困难职工的救助性福利,工作服装、体检等集体福利)外,企业不得自行设置其他福利项目。三是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外待遇。除通知明确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非由企业承担的奖金,境外工作补贴等三类情形外,企业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领取其他货币性收入。四是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企业要根据通知的规定完善本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制度,开展自查自纠,严肃分配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分配合法合规。

(撰稿人:刘元杰)



  

             第140期:跟团旅游遇到强制消费,法律如何保护游客权益?

                       发布日期:2023419

“五一”小长假将至,很多朋友都有找旅行社报团旅游的计划。如果跟团旅游期间遇到强制消费,法律是如何保护游客权益的呢?

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游客;除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游客行程外,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否则,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同时,根据该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可追究旅行社、旅行社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旅行社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撰稿人:李雨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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