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弘石动态弘石动态
法律帮手/相关行政机关不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职责的,农民工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发布人:杨鹏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阅读:779 | 更新时间:2022/3/28
    
问 题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的职责,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等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职责职权,如人社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建、交通、水利部门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根据本团队律师在相关社团农民工法律服务咨询平台接受农民工咨询的情况,部分农民工反映其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时,相关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此,农民工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结 论
相关行政机关不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职责的,农民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农民工应提供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如果由于客观原因,申请人不能自行提供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书面说明情况,由行政复议机构调取有关材料。如行政复议机关查明相关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但是,如行政复议机关查明相关行政机关不具有被申请履行的职责或者已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将被驳回。
 
分 析

    首先,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七条第(五)项亦明确规定,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民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农民工讨薪属于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农民工申请相关行政机关履行但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农民工可以对其申请行政复议。
    其次,申请行政复议除应当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个人身份证信息之外,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对于农民工来说,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申请相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相关行政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时限内进行处理的证明资料,如相关行政机关未出具或者拒不出具任何书面资料的,根据《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云政发〔2005〕173号】第九条,如果由于客观原因,申请人不能自行提供“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书面说明情况,由行政复议机构调取有关材料。
 
     最后,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机关查明相关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责或者是否已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行政复议机关将作出驳回农民工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要求相关行政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
 
文章观点如有不妥,敬请批评指正。
 
 
 
 
地 址:昆明市西山区环城西路577号社科院大厦9楼ABC(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
邮 编:650034 E- mail:g-stonelawyer@yahoo.com.cn
联系电话:0871-64150766 传 真:0871-65619488
© 2010 HONG SHI LAW OFFICE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