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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帮手/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通知工会?
 
发布人:汪卫平、张文婷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阅读:739 | 更新时间:2022/3/28
                                                                  问题
     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通知工会?
结论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若用人单位建立工会,则必须通知并征求意见;没有建立工会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要求通知上级工会、当地总工会或者职工代表。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该规定系承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已废止】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21〕20号】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若用人单位建立工会,则必须通知;没有建立工会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通知上级工会、当地总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劳动者以未通知工会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没有法律依据。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用人单位应当向仲裁委或法庭提交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的相关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
上述观点,有相关判例支撑。
      在(2021)沪02民终10258号案件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虽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通知工会,该规定是针对用人单位建立工会而言,现双方均确认昶立公司未设有工会,故张琬萍认为昶立公司未通知工会程序违法的意见,本院难以采纳。”
在(2021)粤19民终14222号案件中,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认为:“双方确认采升公司未成立工会,因此叶培森以解雇程序未通知工会,而主张解雇程序违法,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应当通知上级工会或者当地总工会。此种观点的法律适用依据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工会可以解释为用人单位的工会、上级工会以及当地总工会,即认为该条规定的工会不限于用人单位建立的工会。
    在(2021)辽03民终3450号案件中,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旨在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
     面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就需要加强类案检索,统一法律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同时,该指导意见提出,当事人提交的类案属于指导性案例的,法院应当参考;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在(2021)辽民申5273号裁定书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对于再审申请人提出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24号指导案例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相似性,应同案同判的理由,原一、二审法院未予论述说理,应参照该指导意见重新予以审理。”辽宁省高院据此裁定指令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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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撰稿:汪卫平、张文婷
本期编辑:尤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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