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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案例/公众号文章侵犯著作权,律师函送达权益得维护
 
发布人:李雨珂、汪卫平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阅读:485 | 更新时间:2021/5/11
案情简介

1、基本案情
      某微信公众号于2020年6月中旬发表文章,该文章系该公众号将某单位创作并署名的一篇事故调查报告中部分内容删除后直接照搬剩余内容所得。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该公众号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即擅自删改文章并擅自发布,且未署名原作者亦未发表非原创声明,其行为侵犯了该单位对事故调查报告的修改权、署名权、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处理结果
      弘石律所法风管团队接受被侵权单位委托,经过分析研究后决定向微信运营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函商腾讯公司限期删除该文章,同时采用邮寄及通过微信安全中心投诉并上传律师函的方式送达律师函。律师函寄出并上传至微信安全中心一天后,案涉文章在该公众号中被删除。随后,承办律师发现该文章在删除前已被另外十余家公众号分别转载。为全面遏制该系列侵权行为,承办律师依次统计转载文章的公众号信息,分别联系公众号运营者,向其出示律师函并要求删除该文章,最终相关公众号运营者均删除案涉文章。客户单位在法风管团队的帮助下,成功保护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免受进一步被侵害。
 
法律评析

1、案涉报告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的文字作品?客户单位是否对该报告享有著作权?
      新修订后的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由此可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可通过一定形式表现,同时还应当是创作人应用自身智力进行创作的智力成果。本案中,由客户单位创作并署名的案涉报告作为一个文字作品,其体裁虽然没有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中明文列举,但是其由客户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管理需要组织创作而成,是该单位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可通过纸张、电脑等方式表现出来,完全具备著作权领域中作品的法律特征,同时该报告也并未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虽然案涉报告的体裁并未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明文列举,但是该报告应属于《著作权法》概括规定的保护范围。《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案涉报告系客户单位为行使企业管理职权,对下属分支机构辖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后形成的调查报告,是由客户单位主持并为了体现客户单位在此次事故中的处理态度及应对措施创作的,不但署名为客户单位,而且由客户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报告向上级单位递交并承担责任。因此,在该报告受著作权保护的情况下,客户单位系案涉报告的作者,享有该报告的著作权并可依法维权。
2、案涉公众号抄袭该报告且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布案涉文章,侵犯了客户单位著作权中的哪几项权利?
      首先,案涉公众号文章的发布侵犯了客户单位的发表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即发表权。根据承办律师掌握的情况,案涉报告系在客户单位系统内部流转的文件,其主要用于在单位系统内部汇报工作情况,是单位内部的管理文档。在被该公众号抄袭发表以前,该报告从未以任何形式公之于众,也未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将其发表。因此,该公众号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授权就将案涉报告的内容裁剪后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发表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客户单位的发表权。其次,案涉文章发布时侵犯了客户单位的署名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项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也享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微信公众号作为大众传播、获取信息的重要平台,是新兴的网络传播媒体之一,现案涉公众号在未取得许可与授权的情况下将抄袭案涉报告形成的文章公开发表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且未署名作者为客户单位,也未作出非原创声明。截至客户单位发现之日,该文章阅读量已达到2.3万次并引发多名微信用户留言讨论,多家微信公众号转载。该公众号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客户单位的署名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案涉文章的发布侵犯了客户单位对作品的修改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该公众号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删减案涉报告部分内容并将删除后的其它部分以公众号文章的方式公开发表,其擅自删改报告内容的行为侵犯了客户单位对案涉报告的修改权,客户单位有权追究其侵权责任。
 
3、客户单位委托律师向腾讯公司发出律师函是否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案涉公众号作为网络用户,利用微信公众号平台,抄袭案涉报告,擅自公开发表案涉文章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客户单位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客户单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腾讯公司,并要求其限期删除案涉文章是合法合规的维权行为,应当得到支持。故客户单位通过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并向微信安全中心进行侵权投诉的方式通知腾讯公司法务及微信运营平台安全中心,及时删除案涉文章是有充分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
 
管理启示

1、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法律手段依法维权。
      本案中,客户单位在得知自己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被侵犯后,并没有放任不管,没有忍气吞声,而是及时与律师商讨研究,积极寻求法律途径救济,主动依法维权。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客户单位以最小的维权成本、最短的时间投入,成功实现依法维权的目标。一方面保护单位的著作权不受侵犯,另一方面也为单位通过律师函维权打造新的成功案例,是单位依法维权常态化的具体体现。同时,本次事件也启示我们,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并非自动实现,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受害人的单位切勿为了息事宁人而放弃依法维权,主动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是为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壮大保驾护航的不二良方。
2、企事业单位在依法维权时应当与时俱进,充分利用网络等便捷方式提高维权效率,提升维权效果。
        本次侵权事件的特殊之处在于,本案涉及网络侵权,侵权行为发生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但损害后果却实实在在的影响了单位在现实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承办律师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一方面以传统的方式向腾讯公司邮寄律师函,另一方面充分运用微信安全中心的投诉平台,在投诉平台上简单阐述侵权事实并上传扫描后的律师函原件,最终促使案涉文章在最短时间内被删除,提高了单位维权效率,降低了维权成本,效果十分显著。因此,随着互联网及其他科学技术的发展,充分运用先进技术,高效维权是十分有必要的。
3、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严厉惩处职工私自对外泄露单位内部文件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案涉事件之所以发生,追根究底是因为客户单位内部人员将作为内部文件流转的案涉报告泄露至案涉公众号,并由公众号发表所致。因此各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职工的保密意识,通过培训等方式督促职工自觉履行保密义务,针对职工擅自泄露公司秘密及内部文件的行为,应当加大惩处力度,严格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给予泄密员工相应处分,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承  办 人:李雨珂、汪卫平
本期撰稿:李雨珂、汪卫平
本期编辑:汪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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