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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案例/申请解除保全困难重重,维护企业权曾任据法力争
 
发布人:李鹏吒、杨鹏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阅读:616 | 更新时间:2021/4/19
案情简介

1、基本案情
      劳动者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制员工,因不满薪酬待遇等问题,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2019年10月,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前向保全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用工单位银行存款300万元。保全法院根据劳动者申请作出保全裁定,裁定冻结用工单位银行账户存款共计30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并裁定保全申请费由用工单位承担。2020年1月,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驳回劳动者对用工单位的所有仲裁请求。由于劳动者拖延领取裁决书,用工单位积极向保全法院申请解除保全。经多方敦促,劳动者领取裁决书后,在法定期间内向保全法院起诉,本案正式进入诉讼一审程序,本案财产保全继续有效,一审(保全)法院未受理用工单位的解除保全申请。2020年8月,一审判决下达后,一审法院驳回劳动者对用工单位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均由劳动者承担。劳动者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向一审法院申请延长冻结,一审法院裁定继续冻结上述款项,冻结期限为1年。二审程序中,用工单位向二审法院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为相关不动产,二审法院予以准许。2021年1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劳动者上诉,维持原判。用工单位再次向二审法院申请解除保全。
 
2、处理结果
     2021年2月,二审法院裁定并解除对用工单位提供的不动产的保全措施。
 
法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一:保全法院裁定诉前保全申请费由用工单位负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应交纳申请费,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因此,本案申请费应依法裁定由申请人劳动者先行负担。另一方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申请费。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本案中,申请费实际上已由劳动者预交,保全法院应裁定申请费由申请人劳动者先行负担,劳动者将该费用列入仲裁(诉讼)请求后,根据案件结果,最终由败诉方负担即可。因此,保全法院于2019年10月作出的裁定书,裁定申请费由用工单位负担,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详细理由参见本号文章《关于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保全费由申请人承担是否合理等相关问题解答》(点击查看)。
    
     本案争议焦点二:用工单位能否申请解除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仲裁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等情况下,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因此,仲裁阶段及一审诉讼阶段均因仲裁裁决或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不具备解除保全法定条件。一审法院不予同意用工单位解除保全申请,具有法律依据。但是,在本案劳动者有意拖延领取仲裁裁决书而导致用工单位银行存款被冻结的期限被相应延长的情况下,用工单位积极申请解除保全、敦促劳动者尽快领取仲裁裁决书的做法也是值得肯定的。
 
     本案争议焦点三:解除保全后,用工单位可否就保全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的规定,并根据《财产保全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的规定,用工单位有权就保全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经承办律师搜寻类似判例,法院认定申请保全人应对被保全人承担损失赔偿,主要有两类观点:一是直接依据前述《财产保全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进行认定。二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申请保全人应担责,此标准更为严格: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错误,不宜简单以诉请是否得到法院支持进行判断,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通过保全损害被申请人财产权益的过错。部分判例中,法院以保全金额未超出诉讼请求,且申请保全人依法提供了保全担保,无证据表明申请保全人具有利用财产保全措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过错,驳回被保全人诉请。因此,本案用工单位的保全损害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除了本案的判决结果之外,还需要结合劳动者在本案中的过错情况进一步分析论证;且由于本案用工单位已主动向二审法院申请解除保全,客观上被保全的财产已及时解除保全,本案用工单位要求赔偿损失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或者能否得到全部支持,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管理启示

1.对于法院的保全行为有异议的,被保全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复议申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是关注被冻结账户情况,及时申请调整,避免基本账户受限。本案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涉及用工单位基本账户,用工单位及时提出复议申请,调整保全账户,避免基本账户被冻结,减少了对日常经营及员工工资发放产生的不利影响。二是针对保全申请费用由用工单位负担等裁定事项,及时提出异议,尽最大努力维护用工单位合法权益。
 
2.银行账户款项被冻结期间,被保全人可依法提供担保,申请法院解除对银行账户款项的冻结,变更被保全标的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在银行账户款项被冻结期间,被保全人可提供担保,申请法院解除对被保全人银行账户款项的保全(冻结),如向保全法院缴纳保证金或以固定资产担保等。本案中,为缓解资金压力,用工单位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为相关不动产,置换了被冻结资金。
 
3.如保全申请确有错误的,解除保全之后,被保全人可以追究申请保全人的错误保全责任。
      如前所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及《财产保全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保全申请确有错误的,在解除保全之后,被保全人有权追究申请保全人的错误保全责任。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4.建议被保全人委托专业律师,办理申请保全复议、申请解除保全相关事项。
      保全事项看似简单、仅为案件纠纷的一环,实则需要被保全人与保全法院、申请保全人、劳动仲裁机构等各方博弈,须花费大量的论证、沟通成本,且需熟悉保全复议申请法定期限、申请解除保全的法定情形等法律规定。建议被保全人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办理申请保全复议、提供担保、申请解除保全等相关事项,通过律师的专业知识、技能,依法化解、抵销对方当事人申请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流动资金等方面的压力,向法院据法力争,最大限度维护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承  办 人:李鹏吒、杨   鹏本期撰稿:杨   鹏、李鹏吒本期编辑:汪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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