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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帮手/交易二手车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发布人:桂进默、李鹏吒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阅读:449 | 更新时间:2021/4/19
  问 题

      近期有不少于两位咨询者咨询,在二手车交易中,已经支付了价款并交付了车辆,但却没有过户,后买受人驾驶交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使第三人受到伤害,第三人是否可以要求转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结 论

      一般情况下,车辆的转让人即使未办理变更登记,但在交付车辆后,受让人驾驶车辆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不需要转让人承担责任。但是,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转让人有可能需要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 析


(一)已交付但未登记不影响车辆所有权的变更。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及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交易车辆虽然没有办理机动车所有权变更登记,但不影响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到受让人的事实,且物权发生变动的时间为该车辆的实际交付之日。受让人已经成为该车辆的所有权人,未进行登记的后果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不会减损受让人对车辆的占有和使用权益。
 
(二)一般情况下,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受让人对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的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因此,在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分离时,车辆登记所有人不需要对实际所有人的行为负责。(三)少数情形下,转让人也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少数情形下,转让人也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
建 议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二手车交易也越来越常见,不论是作为买方或者卖方都需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法律认识。首先,买卖二手车一定要通过合法正规的途径,对二手车的来源、车辆年检情况、车况、证照等进行检查核验,必要时可考虑寻找专业人士验车。其次,买卖二手车应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要详尽,同时可考虑在合同中约定相关重要承诺(如车辆的生产日期、登记日期真实,车辆的来源合法、非盗抢车辆,车辆行驶里程数真实等),并约定详细的违约责任、明确争议解决方式。最后,买卖二手车应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避免转让人“一车二卖”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转让人卷入法律纠纷。
文章观点如有不妥,敬请批评指正。



撰   稿 人:桂进莫、李鹏吒
本  期  编  辑 :汪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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