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问题
投标人弄虚作假或串通投标,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吗?
法律分析
经查询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法定情形仅限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2、投标人中标后未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因此,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法定情形并不包括弄虚作假及串通投标。在招标文件无相关约定,投标人投标文件亦无相关承诺的情况下,投标人弄虚作假或串通投标,招标人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无依据。
管理建议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法定情形范围较窄,因此,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其他具体违法行为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回,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相关的承诺和声明中将投标人发生相关违法行为作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条件。在此情况下,投标人出现相关违法行为时,招标人就有权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另外,若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而招标人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又缺乏依据时,招标人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以及《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追究违法投标人的缔约过失责任,以弥补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以上仅为笔者的个人理解,如有不同的看法或者观点,欢迎留言,共同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