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不动产登记机关会对不动产抵押权期限进行登记,那么,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权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是否丧失抵押权?
事实上,登记机关对抵押权期限的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存续以及消灭。抵押权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随主债权的设立而设立、消灭而消灭,不受登记机关登记的期限约束。理由如下:
首先,抵押权的设立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抵押权是主债权的从权利。《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是主债权人的从债权,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亦消灭,抵押权不能独立于主债权而单独存在。
其次,原则上,不论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权是否到期,若主债权未消灭,抵押权不消灭。《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对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进行了以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对抵押权的消灭进一步明确,“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有原则就有例外,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发生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的,抵押权消灭。也就是说,若不出现前述消灭原因,抵押权只会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抵押权人不会因不动产登记中的期限届满而丧失抵押权。
最后,相关司法解释亦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对抵押权期限的登记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抵押期限届满,只要抵押权人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均应当支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规定地更加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机关对抵押权期限的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存续以及消灭,不动产登记中抵押权期限届满,抵押权人不会随之丧失抵押权。
撰 稿 人 :阿 杉
本 期 编 辑 :阿 杉

撰稿人:阿杉,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2018年通过法考,2019年4月取得实习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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