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问题
关于购房合同备案后,购房者变更付款方式是否需要重新备案问题,经查询,在国家层面及云南省层面并未找到相关法律、法规直接就该问题作出的规定。那么,全国范围内其他省市是否有相关政策?就云南省而言,购房合同备案后变更付款方式究竟需不需要重新备案?
分析论证
经笔者查询,目前部分省市出台的政策已就上述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其中,参照淄博、成都等地的相关政策可以发现,目前各地针对已经备案购房合同的变更问题存在不同规定。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淄建发〔2020〕69号,2020年5月1日生效)第三条“三、严格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变更与网签备案撤销管理”中规定,“买卖双方签订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备案后,严禁任意变更或撤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持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或撤销手续。(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网签合同变更手续:1.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信息、合同约定信息等内容输入错误,需要更正的。2.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国家机关生效(法律)文书(含调解书)裁判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的。3.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根据该规定,只有在原登记信息有误或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情况下才能对已备案的新建商品房购房合同进行变更,购房者与开发商协商一致的情形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按照上述规定,购房者可能无法在购房合同备案后变更付款方式。
成都市的规定则截然相反。根据《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购房合同备案后发生变更的,除买卖当事人、标的物坐落等信息外,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由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通过网备操作系统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即可。根据上述规定,即使合同备案后,购房人仍然可以就付款方式进行变更,并且不需到有关部门重新备案,可通过网上操作办理相关手续。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各省市政策各不相同,就云南省层面而言,其他省市相关政策的可参照性十分有限。
国家大力推行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对开发商进行有效的制约,一方面有效促使开发商加快建房,按章办理产权证,另一方面也可使购房者更加放心,有效规避一房多卖的隐患。因此,在不变更买卖双方主体信息、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内容,仅是对付款方式进行变更的情况下,未重新备案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也不违背购房合同备案制度的要求,在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并不必然导致购房合同的效力受影响。
结 论
笔者认为:购房合同备案后,未就付款方式变更另行备案,不影响购房合同的成立、生效及履行。故购房合同备案后变更付款方式,可以不重新备案。
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并结合笔者向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咨询的情况,目前针对购房合同备案后变更付款方式是否需要重新备案的问题国家层面并未出台统一规定,云南省内也未形成明确规定,其他地区的相关规定各不相同,具有参考价值的明文规定十分有限。因此我们建议相关当事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可考虑通过与开发商就付款方式变更协商一致后签订清晰、明确的书面补充协议并妥善保管的方式予以处理,若仍然心有疑虑,可至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科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咨询。
最后,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均较为缺乏,本文所得出的结论及建议仅限于笔者一家之言。欢迎各位感兴趣的读者共同研究探讨,并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撰 稿 人 :李雨珂
本 期 编 辑 :汪靖龙

李雨珂,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本科学历。现为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法律风险管理团队成员。目前主要研究方向为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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