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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帮手/关于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保全费由申请人承担是否合理等相关问题解答
 
发布人:李翠萍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阅读:906 | 更新时间:20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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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法院是否需要在财产保全裁定书中列明保全费的负担?
 
结论:是。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第三条第(九)款第2项明确规定,法院需要在做出的裁判文书中明确申请费的负担情况。
 
法条依据: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三、正文
(九)尾部
1.尾部应当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和告知事项。
2.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收取诉讼费用的,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况。如:“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申请费……元,由……负担”。
3.诉讼费用不属于诉讼争议的事项,不列入裁判主文,在判决主文后另起一段写明。
 
问题二:法院裁定保全费由申请人承担是否有法律依据?
 
 
结论:是。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保全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并由申请人(先行)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因此,法院如此裁定于法有据。
 
法条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问题三: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申请费用由申请人(先行)承担后,申请人后续应如何应对?
 
 
结论:申请人可以在案件后续诉讼、仲裁中将此笔费用在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中予以列明,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
      法院在财产保全裁定书中只是依职权先确定保全费用的(先行)承担,并非是最后的终局裁判。因此,法院裁定保全费由申请人(先行)承担之后,申请人可以在案件后续诉讼、仲裁中将此笔费用在诉讼请求、仲裁请求中予以列明,请求法院判决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虽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第三条第(九)款第3项“诉讼费用不属于诉讼争议的事项”的规定,均不要求当事人将诉讼费用的负担作为诉讼请求提出。但是,鉴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因此,结合律师行业通常做法,我们认为,将保全申请费用纳入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更为适宜。
 
法条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撰稿人:李翠萍,经济法学硕士,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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