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基本案情原告某村民的自建房屋与被告后续承建的高压输电线路工程无法满足安全距离要求,被告多次与原告协商搬迁补偿事宜,提出按照当地政府文件确定的补偿标准对原告进行补偿,但直到原告搬离房屋租房另住时,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僵持八年之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为其新建房屋作为实物补偿,并赔偿搬离自家房屋后产生的租房费用。被告以原告诉讼请求不具有可执行性为主要理由提出答辩。
2.处理结果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原告撤诉后,双方达成并履行了补偿协议,旷日持久的争议得以解决。法律评析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因此,原告房屋因高压电力线路建设需要拆迁并予以补偿,被告并无异议。双方仅就补偿标准长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管理启示
一、被告单位坚持按当地政府制定的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是值得肯定的。由于原告对拆迁补偿款的要求超出相关政府部门制定的补偿标准,导致双方长期争议、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被告单位坚持按标准给予补偿,但不同意超标准给予补偿,有理有据,始终掌握着争议事项的主动权,既尊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尊重了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的权威,又有效维护了被告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单位尊重原告的诉权,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处理争议,效果良好。对于原告的起诉,被告始终秉持尊重、理解的态度,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调查和处理,实事求是地陈述案件事实,依法合理提出诉讼主张,赢得了原告的理解和尊重,获得了法院的认可与支持。承办法官循循善诱,原告在法律面前积极调整心理预期,最终申请撤诉,双方回归到政府部门主持下达成和解,长期争议的事项得以圆满解决。
三、双方在履行补偿协议的安排上合理可行,值得借鉴。原告撤诉后,积极联系被告对房屋面积实测,并按照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达成补偿协议,由被告将约定的补偿款支付到政府相关部门账户后,原告自行拆除房屋,并由被告验收合格后,书面同意政府部门将补偿款转付原告。这样的安排,避免了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新的争议,保障了协议的顺利履行。
撰稿人:汪卫平,项目管理专业人士(PMP),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风险管理方向),担任《云南电网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评价标准研究》《云南电网公司重大项目法律顾问制度研究》等十余个法律风险管理软课题研究项目项目经理,参与编著汪小金博士主编的《汪博士析辨PMP易混术语(第2版)》,在从事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过程中,致力于项目管理的应用与推广。微信号:wwp937768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