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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案例/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主动依法额外支付补偿化解争议
 
发布人:杨鹏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阅读:570 | 更新时间:2019/10/30
【案情简介】
 
       1.基本案情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与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两年,竞业限制期限内,员工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向员工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后员工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提出员工无须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欲与员工协商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员工不同意,主张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公司按协议支付补偿金。2.处理结果在本所律师的建议下,公司通知员工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主动提出补偿员工三个月补偿金,员工予以接受,最终顺利化解了争议。

 
【案件评析】
 
       1.公司能否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司法解释规定之外,司法实践中亦有案例支持。竞业限制是法律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赋予其的一项权利,其立法侧重点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相关保密信息所蕴含的竞争利益。因此,竞业限制作为用人单位的权利,应允许权利人主动放弃。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需要,决定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若解除的,需要根据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结合劳动者的主张,支付相应的补偿金;若继续履行,则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的补偿金,协议未约定的,根据《解释》第六条,依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2.本案补偿金如何支付?根据《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案所涉及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实际上包括两部分,即劳动者实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对应产生的补偿金,以及若劳动者主张,需额外支付的三个月补偿金。本案劳动关系解除日期为9月30日,也即竞业限制期限开始之日,当日,该公司正式通知员工解除协议,通知解除的时间已经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那么,能否认为员工当日实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从而产生了相应的补偿金?本所律师倾向于否定意见,但此观点仍有讨论空间。最终,在本所律师的建议下,该公司通知员工单方面解除协议,并主动提出支付员工三个月补偿金,亦避免了9月30日当日可能产生的关于补偿金的局部争议,使整体争议得以圆满解决。
 
【管理启示】
 
      1.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需求,评估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必要性。本案中,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于劳动关系解除之日开始,该公司可以在竞业限制期限开始之前评估履行协议的必要性,考虑是否解除协议。然而,该公司在劳动关系解除之日即竞业限制期限开始之日通知员工解除协议,使得通知解除协议的时间已处于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此时,用人单位将以额外支付补偿金为代价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若在竞业限制期限开始前通知解除,则协议实际未履行,用人单位也有了无需支付补偿金的回旋余地。
     2.在竞业限制协议期限内,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可主动提出支付劳动者三个月补偿金,促进争议解决。本案中,员工在9月30日当日是否属于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能会有争议,对于“履行了不足一日”“履行了数日”等情况,如何计算对应的补偿金亦可能会有争议。从促进争议解决的目的出发,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补偿劳动者三个月补偿金,可以避免竞业限制协议较短履行期限对应的补偿金金额的争议,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
 


撰稿人: 
杨鹏,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8487100923,工作QQ:1014771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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