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基本案情在酒店与供电局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履行期间,因酒店处于某湖泊一级保护区内,出于生态保护,政府部门要求酒店限期迁出,但酒店不予配合,政府部门遂要求供电局协助配合对酒店进行停电,供电局予以协助配合后,酒店认为供电局擅自停电违反了《供用电合同》约定,给酒店造成了重大损失,以供用电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供电局恢复供电并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供电局委托弘石律所律师代理诉讼。
2.处理结果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对酒店进行的停止供电行为并非民事行为,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酒店的起诉。酒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供电局在政府部门的指令下,协助、配合政府部门对酒店停止供电,并非停止供电的决定主体,并非基于供用电合同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作出停电决定、实施停电行为,其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酒店作为行政相对人,对政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本案属于行政争议,并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本案被告是否应当对酒店恢复供电并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酒店恢复供电的诉讼请求。根据《供电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未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恢复送电的通知,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用户恢复送电”。因此,供电局在未收到政府部门恢复供电通知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恢复供电。对于酒店要求供电局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首先,被告在停电前已依法履行了停电告知程序,已说明停电行为是配合政府部门,而非以自己的意志开展停电,并告知酒店做好停电前的工作安排、停电后的应急用电准备等相关事项;其次,从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角度,因酒店不符合政府部门节能减排规定,属于应关停企业,政府部门以行政命令要求供电局配合停止供电的,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最后,根据《XX省XX湖保护条例》相关规定,酒店位于该湖泊一级保护区内,属于违法建筑,应由当地县政府限期拆除。因此,政府部门对其予以停电、要求其限期迁出是合法的行政行为,酒店诉称的相关损失只能由其自行承担。
【管理启示】
1. 企业或个人在制定诉讼策略过程中应着重分析案件性质、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等基础问题,避免盲目起诉,徒增诉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起诉的必要条件。酒店以供用电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供电局,不顾供电局实属行政行为的协助执行者,并非基于供用电合同关系对其进行停电的事实,作为行政相对人,对政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未提起行政诉讼而提起民事诉讼,最终,因本案属于行政争议,并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驳回了酒店的起诉及上诉,导致其诉讼目的不能实现。
2.企业或个人在协助政府完成行政行为时,应参考相关法定程序,降低法律风险。以本案为例,对于供电企业配合政府停电的程序,法律未作直接规定,为降低法律风险,供电企业应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履行通知程序。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当在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该规定适用于供电企业自主停电程序。对于供电企业配合政府停电的,参照前述程序执行,能够有效降低法律风险。
撰稿人:
杨鹏,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8487100923,工作QQ:1014771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