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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石经办案例/起诉追回多付工程款,法律风险管理需加强
 
发布人:汪卫平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阅读:572 | 更新时间:2019/8/6
1.基本案情
       2012年4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劳务工程分包给B公司施工,并向B公司支付了876.83万元的款项。双方2014年1月20日结算时确认,B公司完成的工程款为773.0317万元,已付工程款为702元,尚欠工程款71.0317万元。A公司依据结算结果支付尚欠工程款71.0317万元后,发现在工程结算时对已付工程款少计103.8万元。A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偿还超付工程款103.8万元。
2.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A公司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结算单有错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B公司向A公司返还款项98.3万元。
 
法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A公司是否多付工程款?具体金额是多少?从结算表证据来看,双方明确本案的工程结算价款773.0317万元,已付款702万元,并于2014年1月20日支付了尾款71.0317万元。然而,A公司在一审、二审中所提交的证据表明,A公司实际上确实多支付了工程款。具体来说,A公司所支付的工程款包括3个部分:1.银行转账。通过银行转账向B公司银行账户付款436.0317万元,B公司对该笔款项予以认可。2.B公司项目部现场人员借款。B公司项目部现场人员李某等人通过借款的方式,领取了款项435.3万元,B公司对其中的98.5万元不予认可,认为领款人员不属于其项目部工作人员且未经其授权,经二审举证证明,该笔款项应视为B公司收到的已付款,对此法院予以确认。3.代B公司支付的员工医药费。该笔费用为5.5万元,然而A公司未能提交其他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该费用属于工程款性质,是代B公司支付的,而不是A公司以自己名义,直接支付给受伤人员个人的费用,故法院对该费用不予确认。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应付工程款为773.0317万元,已付工程款为871.3317万元,多支付了98.3万元,B公司应予以退还,故判决B公司向A公司返还款项98.3万元。
 
管理启示
 
1.加强公司基础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公司各部门之间应当对工程项目的相关事宜进行必要的沟通和核对,对于施工单位完成的工作量,应由双方进行确认,根据公司制度流程经相应人员核对、审批后,严格依合同约定付款。财务部门付款时,应当查对之前付款的情况以及合同的内容,避免多付款或未按合同进度付款,所支付的款项应当支付至合同约定的对方指定账户,并尽可能避免向个人或其他账户支付,如确需向个人支付款项的,应当有收款单位的书面授权,并留存好相关的支付凭证及书面授权证明。另外,财务部门还应当定期核查账目,对于发现错付、漏付或多付工程款情况的,应当及时与公司法律工作人员联系,采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加强工程款结算支付管理,避免错误结算、超付工程款。
       引发本案争议的主要原因是A公司在工程结算时少计已付工程款,进而造成超付工程款的被动局面。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亦是依据错误的结算推理和判断,而没有对结算是否错误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要提升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企业财力部门应当加强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管理,避免结算和支付错误,给企业造成损失。
 
3.加强证据管理,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并妥善保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法院最终没有支持返还A公司5.5万元的款项,正是由于A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所导致的。因此,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证据管理,对于涉及合同签订、双方谈判、费用支付、重要决定等事项的相关合同书、会议纪要、支付凭证、会议决议等资料应当妥善保存,对于日后可能难以收集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等),应当及时收集并通过拍照、录音、笔录或视频等方式固定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撰稿人:汪卫平,项目管理专业人士(PMP),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风险管理方向),担任《云南电网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评价标准研究》《云南电网公司重大项目法律顾问制度研究》等十余个法律风险管理软课题研究项目项目经理,参与编著汪小金博士主编的《汪博士析辨PMP易混术语(第2版)》,在从事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过程中,致力于项目管理的应用与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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