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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石经办案例/施工班组长春节前夕讨要工程款,工程承包方张驰有度化解老难题
 
发布人:汪卫平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阅读:706 | 更新时间:2019/7/1
1.基本案情
     承包方与分包方在分包工程合同结算过程当中长期扯皮,双方结算意见不统一,分包方施工班组长七人组合长期到承包方及发包方讨要工程款,严重影响了承包方及发包方的正常工作秩序。春节来临之际,七人组合加大讨要工程款力度,到承包方工作场所持续施压,大有款不到手誓不休之势。为有效化解矛盾,依法、合理完成工程款结算,依法维护承包方合法权益,合理满足七人组合相关诉求,承包方委托弘石律所法律风险管理团队提供法律服务。
2.处理结果
     承包方企望通过到法院起诉,主动寻求问题的解决。但是,债务人主动起诉债权人结算工程款,有悖常理,亦不利于承包方与七人组合有效沟通;另外,通过到法院起诉,在春节放假之前法院受理、立案并向七人组合送达应诉通知书,迫使其回归法治轨道解决问题,难以实现。
为此,承办律师建议承包方严肃办公场所工作纪律,维护工作场所工作秩序,对于未经许可或未办理来访人员登记手续者,不允许其进入承包方办公场所。如果七人组合强行进入承包方办公场所,则报请辖区派出所依法处置。
     承包方采纳承办律师意见。七人组合按照承包方门卫管理制度登记进入承包方办公场所。承包方安排相关人员,与承办律师紧密配合,组成谈判组,与七人组合进行再次协商。面对七人组合的无理要求和强硬态度,谈判组立场坚定,态度鲜明,向七人组合表明,对于超越公司底线的不合理诉求,公司坚决不予满足,对于七人组合采取非理性方式讨要工程款的行为,公司将依法维权,请求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七人组合经过对谈判组实施一系列的施压行为后,对原诉求感到希望渺茫,转而与谈判组进行实质性的协商。经过多轮磋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本次协商前承包方曾经承诺结算的金额予以结算和支付。
法律评析
 
本案难点之一:分包方及实际施工人放任施工班组长讨要工程款,承包方应当如何确定对方当事人?
     承包方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对承包方与分包方有法律约束力。实际施工人、施工班组长不是分包合同一方当事人,仅在工程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在发包方欠付承包方工程款范围内,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法院起诉承包方以及发包方,讨要工程款。但是,承包方对于当时一度流行的非理性讨要工程款行为,一时难以有效应对。本案承包方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分析,通过与分包方的书面确认,将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的情况下,确定将施工班组长作为协商工程款结算的对象,从法律与现实相结合的角度及法律风险管理与社会稳定风险管理兼顾的角度,并无不当。
 
本案难点之二:施工班组长非理性讨要工程款,承包方应当如何有效应对?
     施工班组长对于工程款结算,出于依法起诉成本较高、周期较长,而通过非理性讨要工程款往往更容易奏效的考虑,通过到承包方办公场所聚集、吵闹或者长时间滞留等办法,对承包方施加压力,想达到多结算工程款的目的。承包方则出于害怕事态恶化、想要维稳的考虑,不敢于或者不善于表明态度和观点,导致施工班组长心存幻想,不想善罢甘休,导致双方纠纷旷日持久,久拖不决。从本案的最终办案效果及弘石律所法律风险管理团队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教训看,承包单位坚守法律的底线,坚守公司合法权益的底线,对非理性讨要工程款的行为予以依法、合理的抵制,值得肯定。
管理启示
 
1.发包方或者承包方应优化对承包方或者分包方的选择。
     发包方选择承包方,承包方选择分包方,应当进行实质性的资质、能力的审查,避免走过场,避免违背发包方、承包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导致将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或能力的单位或个人。
2.在承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是否允许分包,还应当明确约定不得非法转包及    不得违法或者违约分包、再分包。
     通过公平合理、清晰明确地设定承包方或者分包方的相关义务,打消其因为合同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的侥幸心理。
3.在承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允许分包的情况下,或者在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不得非法转包及不得违法或者违约分包或者再分包的情况下,公平合理、专业科学地约定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通过公平合理、专业科学地设定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加大违约方的预期违约成本,从而达到降低对方违约的风险或者提高对方违约后我方的胜诉概率的效果。
4.在承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相对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切实做好履约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防后患于未然,防江海于细流。
     通过及时有效的履约管理,防微杜渐,防止将小问题演变为大问题,避免将小损失扩大为大损失。
5.一旦矛盾冲突难以控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处理。
     法律风险管理亦须做好成本效益分析。在发包方或承包方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防止纠纷升级甚至有望合理解决矛盾冲突的情况下,基于成本效益分析,我们不建议不计成本委托律师协助处理。而当事态难以控制,不委托律师提供帮助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情况下,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处理,则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
 
 
 
撰稿人:汪卫平,项目管理专业人士(PMP),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风险管理方向),担任《云南电网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评价标准研究》《云南电网公司重大项目法律顾问制度研究》等十余个法律风险管理软课题研究项目项目经理,参与编著汪小金博士主编的《汪博士析辨PMP易混术语(第2版)》,在从事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过程中,致力于项目管理的应用与推广。微信号:wwp937768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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