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项目划分多个标包,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中发现部分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整体异常一致,但相关投标人所投标包并不存在重合,对此是否应当否决相关投标?
答:应当否决相关投标。理由如下:
一、相关投标行为属于串通投标,应当被否决。
相关投标人使用几乎一致的投标文件进行同一项目不同标包的投标,表面上看,其所投标包不一致,并不存在竞争关系,但本质上该行为是部分投标人为获得中标而采取的共谋行为,可以推定,该部分投标人在投标前就投哪一个标包、放弃哪一个标包是存在分工和约定的。该部分投标人投标信息共享、投标文件共享等共谋行为,对于其他投标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且该行为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五)项列举的串通投标行为,即“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因此,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之规定,应当否决相关投标。
对于上述意见,有人持不同观点,认为,因该部分投标人所投标包不一致,并未影响到本项目的公平竞争,所以不能认定串通投标。
二、从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角度分析,相关投标亦应当被否决。
相关投标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串通投标,应当被否决。但假定特殊情况下,相关投标文件虽异常一致,但某个投标人能举证证明其就本次投标行为与其他投标人确实不存在联合行为或共谋。此种情况下,可以从相关投标人通过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角度分析和处理。由于相关投标文件存在大量相同之处,则其中必有部分投标人所使用的投标材料是虚假的,除非某个投标人举证证明其投标文件确系被其他投标人抄袭,否则可以推定该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根据前述《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否决其投标。
以上仅为笔者根据个人理解进行的理论分析,如有不同的看法或者观点,欢迎大家留言进行讨论和发表不同意见。
撰稿人:
许灿虎 ,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8687908504,工作 Q Q:205059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