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发包人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将某工程项目施工发包给某工程公司。2012年7月,某工程公司与刘某签订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将该工程项目施工土建部分工程分包给刘某。2013年6月,该工程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2015年2月,发包人与某工程公司进行了结算,并全部支付完毕工程结算款。2015年8月,某工程公司与刘某进行了结算,并于11月全部支付完毕结算工程款。
2016年8月,刘某以某工程公司少结算工程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求发包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处理结果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发包人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已经履行完毕,工程已经验收并投入使用,发包人已全部支付完毕工程款,故判令发包人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法律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之一:发包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针对刘某的起诉,发包人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1.刘某与发包人之间没有承包合同关系,刘某对发包人不享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合同权利,依法应当驳回其对发包人的起诉。
2.刘某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无限突破,属于滥用诉权,增加了发包人的应诉负担,损害了发包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驳回其对发包人的起诉。
3.刘某仅以“向发包人无法调取证据”为由,便将发包人列为被告,属于滥用诉权,依法应当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发包人发包给某工程公司的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同时投入使用。发包人按照结算价款已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并未欠付某工程公司任何工程款,对刘某依法不应当承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发包人的意见,认为发包人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已经履行完毕,工程已经验收并投入使用,发包人已全部支付完毕工程款,发包人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责任。
管理启示
1.加强对承包单位的监管,严格执行《建设施工合同》的约定,未经发包单位书面同意承包单位不得将专业工程进行分包。
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承包单位某工程公司将工程进行违法分包,未经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将工程中施工土建部分违法分包给自然人刘某。因此,应加强对承包单位的监管,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
另外,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具体为:(1)除施工总承包合同已有约定外,专业施工分包必须经发包人认可。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2)专业施工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施工资质或者具备相应的安全产条件,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或安全生产能力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承包单位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3)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个人。
2.发包人面对案发前实际施工人代理律师的调证申请,不宜一律拒绝,若提供的证据对发包人并无不利,可以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提供给实际施工人,避免发包人被无辜列为诉讼参与人。
无论从维护社会诚信关系的角度,还是从维护发包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应当尽可能地为实际施工人依法维权提供便利。
撰稿人:
王武 ,专职律师,项目管理专业人士(PMP),擅长领域:劳动法、公司法。联系电话:13888407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