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基本案情
原告建筑物发生火灾。经县公安消防大队调查,并委托鉴定机构对火灾现场提取的样品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火灾现场编号,01#电表箱配件的样品中,检验出一次短路喷溅熔珠痕迹”,而后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和直接财产损失认定为:电表箱配件处电气线路短路引起火灾,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数十万元。后被告单位向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复核申请,市公安消防支队责令县公安消防大队重新作出了《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和直接财产损失认定为:因建筑物电表箱内线路短路起火,引燃木楞蔓延成灾,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数十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是引起火灾配件箱的实际产权人和控制人,由于被告疏于管理,未尽到管理义务,致使原告遭受损失,被告具有严重过错,遂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数十万元。
2.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采信了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及县公安消防大队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涉案火灾由电气线路短路引起,确认《火灾事故认定书》确定的损失金额为本案赔偿金额,以原被告双方均未能证实己方非涉案线路的产权人为由,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单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起火灾发生的原因系上诉人、被上诉人疏于管理,怠于维修,导致电线短路所致,双方均应对该事故的发生及损失承担责任。遂根据因火灾受损的实际情况及双方的责任大小,改判上诉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引发火灾的电表、线路产权到底归属哪一方?谁应该对此次火灾负责?
原告方主张:原告用电线路是经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农网改造过程中统一安装的。引起火灾的配件箱归被告所有和使用,原告对配件箱没有控制权。被告是配件箱的实际产权人和控制人,由于被告疏于管理,未尽到管理义务,致使原告遭受损失,被告具有严重过错,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赔偿。
被告方主张: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一户一表工程项目对农户收取费用标准的通知》(云价商发[2000]111号)第一条的规定,农村电网改造一户一表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电度表、漏电保护器、电表箱和进户线。上述工程项目完工后产权归农户所有。同时,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因此,涉案电表、线路的产权归农户原告所有,原告应承担安全使用及管理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引发该火灾的线路系原告正在使用的线路,无论其是否为产权人,作为该线路的实际使用人,应对该线路的安全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同时,被告对其辖区内的电力设备有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的职责,并有保证其正常运行的责任。因此法院认定该起火灾发生的原因系被告、原告疏于管理,怠于维修,导致电线短路所致,双方均应对该事故的发生及损失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两审法院将证明涉案线路产权归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没有法律依据;两审法院将“被告对其辖区内的电力设备有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的职责”作为裁判依据,是对电力法相关规定的误解。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火灾事故认定书》能否成为认定本案火灾发生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及其他相关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两审法院均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公安消防机关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的规定,将该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本案事实的主要依据。同时,法院认为被告虽然提出种种质疑,但未提供有力证据推翻《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火灾事故认定书》,遂对该两份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
笔者认为,本案中,对于有严重瑕疵的鉴定意见和《火灾事故认定书》,法院拒绝进行实质性审查,简单以对方当事人未提出相反证据为由而予以采信,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颇受诟病。
管理启示
1.企业应加强合同签订管理。
合同是本案纠纷解决的一项重要依据。案发前被告单位未与原告签订供用电合同,使得在纠纷发生时供电方难以举证证明涉案电表及线路的产权归属问题,从而增加了诉讼成本和维权难度。因此,企业应加强合同签订管理,与相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纠纷出现时无证可循。
2.企业应积极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和认定的相关工作,主动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发生安全生产、人员伤亡等事故后,企业应加强与事故调查处理部门的沟通、配合,在事故认定过程中,及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充分表达企业的立场和观点,争取较为有利的事故认定结果。同时,企业还要扭转定式思维,敢于打破常规,在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存在明显偏颇时,及时依法申请复核。通过积极维权,促使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判决、鉴定机构规范执业、广大用户规范用电、合法维权,不断改善企业营商环境及法治大环境。
此外,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应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坚持维权。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承担几乎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经过积极上诉,据理力争,最终改变了一审判决严重不公的局面,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减少了40%的赔偿责任。
撰稿人:
杨鹏,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8487100923,工作QQ:1014771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