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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石经办案例/债权存在抵押担保,尝试特别程序追倒债
 
发布人:许灿虎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阅读:730 | 更新时间:2019/3/22
案情简介
1、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债务人A向债权人B借款300万元,为保障债权实现,债务人A提供了某地产公司的11套房产向债权人B作抵押担保,但因抵押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所拒绝以自然人为抵押权人进行房产抵押登记,债权人B便委托某小额贷款公司代理债权人B作为抵押权人与地产公司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A向债权人B支付相应利息后,仅偿还本金10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200万元。为了实现债权,2017年4月,债权人B向人民法院递交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请求法院直接裁定拍卖或变卖地产公司抵押的11套房产,债权人B对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2、处理结果
      鉴于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法院未收取债权人B的案件受理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地产公司提出《房屋他项权证》上登记的抵押权人为小额贷款公司而非债权人B,法院认为该异议为实质性争议,故裁定驳回债权人B的申请,并告知债权人B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评析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新的特别程序,当前司法案例并不多见,本案属于对该特别程序的一次实践。相较于一般诉讼程序,该特别程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能够有效降低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经济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本案受理申请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关于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未收取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
      其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审理周期较短,能够有效节约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时间成本。
      其三,若双方当事人无实质性争议,则法院直接裁定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债权人就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进行受偿,相较于诉讼可能发生的一审、二审以及强制执行程序较为便捷。同时,若申请被驳回,则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后果,申请人可转而按普通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鉴于当前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仅限于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相关规定并不完善。故该程序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主要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无实质性争议的案件。如一方提出异议,则法院一般仅对争议是否为实质性争议进行认定,而可以不就争议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关于“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直接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另行诉讼。因此,申请人启用该程序,一旦对方提出异议的,被驳回的可能性较大。
 
管理启示
      发生债权时可要求债务人提供足额抵押担保,充并分发挥抵押担保的作用。
      公司在发生债权时,可要求债务人提供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价值较大的财物作抵押担保。一方面,足额的抵押担保能保障公司的债权最终能够受偿。另一方面,若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时,公司可尝试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请求法院直接拍卖或变卖抵押物以实现债权,尤其是债权债务关系明晰、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若无实质性争议,法院直接裁定拍卖或变卖抵押物,公司可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以及节约诉讼成本。若被申请驳回,公司亦未丧失对债务人(及抵押人)的诉权。
 
撰稿人:
许灿虎 ,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8687908504,工作 Q Q:205059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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