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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石经办案例:重要证据遗失一审败诉,补救措施到位二审逆转
 
发布人:许灿虎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阅读:878 | 更新时间:2019/3/6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被告某公司欠付某环保公司工程款,而环保公司对原告负有债务。因环保公司无力对原告偿还债务,遂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其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向债务人被告以快递寄送方式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后寄送债权转让通知的快递单原件被原告不慎遗失。诉讼前,代理律师与被告工作人员进行了电话沟通,确认被告已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并进行了通话录音。诉讼程序启动后,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快递单复印件以及通话录音的证据效力不予认可,辩称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并认为债权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一审法院判决时,以快递单复印件字迹模糊不能辨认、录音来源不明,不能证明债权转让通知已送达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程序中,办案律师到接收地快递服务点调取寄件快递单等资料,未果。后又到投递地的快递服务点查询,虽未调取到快递签收凭证,但在快递公司电脑系统内查询到快件寄收情况,显示“门卫签收”。二审开庭时,将该证据向法院提交的同时,提交其他债权受让人胜诉类似案例的裁判文书等材料,论证即使起诉前未经通知,以起诉方式通知,亦应产生债权转让通知法律效力。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一审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债权转让是否对被告生效?
      《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该规定,债权转让是否通知债务人是评判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与否的依据。本案中,原告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寄送的快递单复印件,除此之外,原告还向法院提交了通话录音光盘,几份证据可以相互佐证,对于证明被告已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的待证事实,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一审法院依法应当予以认定。一审法院对原告举证责任过分苛责,未予认定该事实是错误的。另外,从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方式看,法律并不禁止以诉讼方式进行通知。相反,以起诉的方式进行债权转让通知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权益以及节约司法资源。本案中,即便环保公司在诉前未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被告,但自被告收到本案应诉通知之日起,即应视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在司法实践中,亦有大量裁判案例以及有关规定认可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债权转让通知。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监字第44号裁定书等裁判文书明确认定以起诉的方式进行债权转让通知属于合法有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第20条亦明确规定:“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法院应该在满足债务人举证期限后直接进行审理,而不应驳回受让债权人的起诉。”因此,二审法院认定环保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虽一审被告对此否认,但其在收到诉状等资料后,已知晓债权转让事实,一审原告要求其履行债务于法有据,并改判其向一审原告履行债务。 
 
管理启示
1.做好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尤其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注意及时、全面收集与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解除等有关的各类证据资料。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针对本单位合同类型明确各类合同的归档和保管要求,在归档前,应对归档资料进行审核,发现归档资料不全时,及时与合同承办部门联系,补全资料,对于一些重大合同或重要文件应当采用专人保管或存放在保险柜中,避免档案资料遗失、被盗、毁损等情况发生。
 
2.发生档案资料遗失、被盗、毁损事件时,应及时报告,采取补救措施。
      就本案而言,证据原件遗失,是造成一审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而补救措施到位、及时,最终又扭转了败局。因此,如若发生档案资料遗失、被盗、毁损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例如及时通过存有相同材料的其他单位(合同相对方、其他第三方等)获取备份文件,并留下书面的过程资料,如有必要,对补救的相关过程、结果等进行公证。避免发生纠纷时,因无法举证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撰稿人:
许灿虎 ,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8687908504,工作 Q Q:205059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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