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保人黑石为其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不计责任免赔险等保险。在保险期间内黑石许可的驾驶员驾驶被保险车辆与第三人所驾驶车辆发生同等责任交通事故。第三人拒绝赔偿对黑石所造成的车辆修理费损失。黑石委托弘石律所律师索赔。承办律师舍弃向第三人及第三人之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索赔的传统路径,建议黑石向黑石车损险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事故给黑石造成的全部车辆修理费。保险公司答复仅向黑石赔偿扣除交强险赔偿限额2000元后剩余款项的50%,其余费用不予赔偿,要求黑石向第三人或第三人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索赔。承办律师代理黑石向法院起诉承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要求全额赔偿车辆修理费。经审理,双方达成调解,由保险公司向黑石支付全部车辆修理费。同样的车损险承保公司,同样的投保人黑石,类似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再次拒绝全赔,黑石再次起诉保险公司,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黑石。
从车损险、车上人员险保险消费者角度,如果向肇事对方及其保险公司索赔不能或索赔不便时,借鉴本案例起诉己方车损险、车上人员险承保公司,可以有效将索赔不能、索赔不便风险依法转嫁给己方保险公司,有效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撰稿:
汪卫平,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项目管理专业人士(PMP),微信号:wwp937768994。
配图:
汪靖龙,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助理,云南财经大学在读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