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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石经办案例/行凶者无力赔付维权难,被害人另辟蹊径赔偿
 
发布人:李鹏吒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阅读:903 | 更新时间:2018/11/8
 
案情简介
 
1.基本案情
      本案是“推荐阅读:弘石经办案例丨大学校园潜入行凶者,刺杀学生被判刑”案例中被害人某丙的后续维权案例。
      原告某丙是某学校的学生,因被闯入女生宿舍的某甲刺杀,在被救援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急救并住院治疗后伤情逐渐好转,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学校对医疗费等费用进行垫付后,由于行凶者某甲没有实际赔偿能力,某丙的剩余损失无法得到偿付,影响到了某丙的后期治疗和身体康复。弘石律所汪卫平、龙云升、李鹏吒等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一系列论证分析,并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决定放弃向被告人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转而向某丙所在的学校提出赔偿请求,将某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学校赔偿某丙未得到赔付的剩余47万元的损失。
2.处理结果
      本案原告律师与学校方围绕“赔不赔、赔多少”等焦点问题,经过了较长时间的谈判拉锯战,在本所代理律师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原被告双方本着“审慎管理,控制风险”的原则,对赔偿金额达成了初步意向,并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达成由被告学校支付原告某丙残疾赔偿金12万元的调解协议,本案得以调解结案,原告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款项。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如何确定案由,学校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1.本案案由可以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
      在诉讼准备阶段,本所承办律师对本案案由的选择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本案原告某丙是被告某学校正式录取的学生,持有录取通知书和经被告注册的学生证,与被告某学校已经构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原告与被告在履行教育培训合同期间,由于被告未尽到对学生的保护管理义务,且学校安保措施存在漏洞,致使行凶者某甲轻而易举进入女生宿舍,对原告造成人身伤害,原告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案可以选择的案由有两个:合同纠纷中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中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告某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遭受的人身伤害存在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本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被告学校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不大,且侵权人为某甲(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极有可能仅承担次要责任,加之学校先期已垫付了医药费等费用,若法院判决学校承担的责任比例偏低,则本案存在无法再向学校追索剩余损失,甚至需要退还学校超出赔偿责任而垫付的相关医药费用的风险。正是由于存在前述风险,本所承办律师在经过充分分析、论证后,决定提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违约之诉。
2.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某丙是被告某学校正式录取的学生,持有录取通知书和经被告注册的学生证,与被告某学校已经构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该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教育培训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依约足额交纳了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并接受被告的教育、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关于“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的规定,被告对于原告具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
      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因此,学校负有校园安全管理,消除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管理隐患,防止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等法定义务。本案中,原告某丙在与被告某学校构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由于学校未加强校外人员的来访登记,未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及宿舍防盗、防攀爬设备的安装防护工作,致使原告在学生宿舍中受到了外来人员的严重伤害,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的法定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采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来请求学校赔偿学生遭受的经济损失的相关判例并不多见,且学校并非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始作俑者”,人民法院判决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可能会带有主观畏难和抵触情绪,因而本案判决结果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原告在无法向“行凶者”追索经济损失、后期治疗康复等费用无法保障的情况下,转而起诉学校实属无奈之举。在此情况下,代理律师深入分析、精心准备、权衡利弊,与学校方进行了大量的协调、谈判工作,最终本案得以顺利调解结案,原告也获得了部分赔偿,解决了后期治疗康复费用短缺的燃眉之急。
管理启示
1.加强单位安保管理工作,定期排查和消除安保管理隐患和盲点。
      本案中,正是由于该学校的安保制度较为松散,未对进出往来人员进行登记、检查;同时,未对学生宿舍楼的低楼层宿舍安装防盗窗等防盗、防攀爬装置,未在学生宿舍周围道路设置摄像头等监控设备,未加强校园巡视监管,才使得犯罪人员某甲有机可乘,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并轻松翻窗进入女生宿舍,对某丙进行了刺杀行为,造成了某丙的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对于学校而言,既存在未尽到保护、管理学生的合同义务,也存在未尽到校园安全管理、未消除安保漏洞而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侵权过错。
       因此,单位应加强安保管理工作,对进出往来人员进行登记并作安全检查,加强办公大楼和职工宿舍区域的防盗、防攀爬设施的安装,通过设置摄像头、加强巡视、安装报警警铃等方式,加强单位安保工作,定期排查和消除安保管理的隐患,降低人身伤害事故和财产被盗案件的发生,避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2.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管理水平。
       本案中,该学校平时缺乏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大部分的学生自救和应急能力较差,缺乏自救互助能力,若本案救援过度延迟,后果将不堪设想。同时,该学校未尽到员工的安全管理义务,导致学生在宿舍内遭受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存在严重的安全管理漏洞,员工的安全管理水平较低。因此,单位应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紧急逃生、自救互助及对外求救等技能水平,同时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处理和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安抚等工作,通过完善自身安全管理制度及考评办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定期开展安全逃生演练、定期排查并消除安全管理隐患、培育单位安全管理文化等措施,来提升单位员工的安全管理水平。
撰稿人:
李鹏吒 ,专职律师,项目管理专业人士(PMP),联系电话:15987103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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