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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园潜入行凶者,刺杀学生被判刑
 
发布人:李鹏吒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阅读:1155 | 更新时间:2018/9/30
    
                              
                
   案情简介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某甲因不满其女友某乙提出分手而怀恨在心,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管制刀具等凶器进入某大学校园内,并翻窗进入女生宿舍,发现某乙的宿舍无人后便藏匿其中。某甲错误认为其与女友某乙分手,是由于某乙的好友某丙唆使、从中挑拨所致,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对进入宿舍的某丙进行疯狂刺杀,随后又将闻讯赶来的女友某乙杀伤,后被救援人员制服。经鉴定,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某丙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某丙在被送往医院重症监护室进行急救后,伤情逐渐好转,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检查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某甲提起公诉。
2.处理结果
      本案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某甲因某乙欲与其分手而产生纠纷,而使用刀具不计后果刺杀、殴打某乙和某丙,并致使某乙构成轻伤二级,某丙构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被告人某甲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某甲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遂判处被告人某甲14年有期徒刑。
某甲服判,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件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某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如何处以刑罚?
1.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某甲已成年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不计后果携带管制刀具,故意刺杀、殴打某乙、某丙,欲置两人于死地,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刀杀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被救援人员制服、某丙经医院急救最终脱离危险),其追求某乙、某丙死亡的危害后果未得逞,故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
2.某甲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虽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但量刑稍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某甲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是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的。
但是,作为被害人某丙的刑事诉讼代理人,我们认为,法院未充分考虑某甲有预谋购买凶器并携带凶器杀人,涉及刺杀2名弱势女学生,未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在女生宿舍行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因素,未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判决其无期徒刑,量刑稍轻。
 
      管理启示
1.加强单位安保管理工作,定期排查和消除安保管理隐患和盲点。
      本案中,正是由于该学校的安保制度较为松散,未对进出往来人员进行登记、检查;同时,未对学生宿舍楼的低楼层宿舍安装防盗窗等防盗、防攀爬装置,未在学生宿舍周围道路设置摄像头等监控设备,才使得犯罪人员某甲有机可乘,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并轻松翻窗进入女生宿舍,实施了杀人行为。因此,单位应加强安保管理工作,对进出往来人员进行登记、安全检查,加强办公大楼和职工宿舍区域的防盗、防攀爬设施的安装,通过设置摄像头、加强巡视、安装报警警铃等方式,加强单位安保工作的管理,定期排查和消除安保管理的隐患,降低人身伤害事故和财产被盗案件的发生。
2.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紧急逃生、自救互助等技能水平。
      本案中,该大学学校平时缺乏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大部分的学生自救和应急能力较差,本案事故发生时,该女生宿舍楼内,大部分学生选择躲进自己宿舍内、不知所措或独自逃出宿舍楼,缺乏自救互助能力,仅有极少数学生报警或向外求救,且学校方面未能第一时间知晓并及时协助救治受伤人员,若本案救援过度延迟,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单位应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紧急逃生、自救互助、对外求救等技能水平,同时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处理和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安抚等工作。
 
撰稿人:
李鹏吒 ,专职律师,项目管理专业人士(PMP),联系电话:15987103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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