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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利诱运输毒品,判无期苦果难吞
 
发布人:李鹏吒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阅读:954 | 更新时间:2018/9/12
 
案情简介
1.基本案情
      被告人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一名网友,并受邀到边境来“帮带东西”,网友承诺事后给予万余元报酬。后被告人到边境,根据网友安排偷渡出国,并在边境线上携带网友交给他的装有毒品的箱子偷渡入境,带到机场欲乘飞机飞往指定地点时,被机场公安机关人员抓获。后经搜查、鉴定,箱子夹层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232.69克,毒品上未发现被告人的指纹。检察机关以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2.处理结果
      本案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鉴于本案不排除有其他涉案人员参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本案被告人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被告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如何处以刑罚?
1.认定被告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证据有瑕疵。
      本案侦查机关对毒品的称量、对被告人的讯问等环节,均存在程序违法的瑕疵,但二审法院并未采纳辩护律师的的意见,并未将本案相关证据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未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告被告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当前对程序正义普遍不被重视的刑事司法环境中,对本案二审结果,我们并不感到意外。
2.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虽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但量刑稍重。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本案中,被告人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达1232.69克,已经满足且远远大于前述法条规定“五十克以上”的数量要求,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是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的。但是,法院未充分考虑被告人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到的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轻,系初犯、偶犯,涉案毒品并未流入社会且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等因素,未对被告人进一步减轻或从轻处罚而判决其无期徒刑,量刑稍重。


管理启示
1.加强禁毒教育工作,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吸食毒品,严重危害身心健康,影响吸食者寿命,且容易让吸食者对毒品形成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依赖性,一旦停用毒品,将出现戒断反应,使人感到非常痛苦。吸食者为了避免戒断反应,就必须定时用药,并且不断加大剂量,使吸毒者终日离不开毒品,同时为了能不断吸食毒品,筹措毒资,不惜倾家荡产,甚至诱发严重的毒品次生犯罪。正因如此,我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无论涉及毒品数量多少均须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作为单位,应当加强禁毒教育工作,不定期开展禁毒法制教育活动,向广大职工宣传毒品的严重危害性,职工一旦涉嫌毒品犯罪,不但可能面临被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影响职工的个人发展和家庭生活。作为个人,应当加强禁毒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在严于律己、拒绝毒品诱惑的同时,还要关心自己身边的家人、朋友,积极了解禁毒、戒毒等方面的知识,勇于同毒品犯罪行为作斗争。
2.加强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工作。
      本案中,被告人曾经提出自己是受胁迫、指使、受人利用才运输毒品等观点,但由于被告人没有复制、留存相关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及相关信息,且不知道该网友的姓名及真实身份信息,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无法有效提供相关证据,来证实自己的观点,也无法提供抓捕网友的有效线索给自己创造立功的机会,导致对于自己有利的辩护主张最终未被法院采纳。
因此,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应当强化证据意识,提升收集、保存、提供和使用证据的能力和水平。


撰稿人:
李鹏吒 ,专职律师,项目管理专业人士(PMP),联系电话:15987103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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