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原局长耿弘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案,5月28日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我所濮鹤周、徐彦刚两位律师作为耿弘的辩护人出庭为耿弘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耿弘违反规定在《采矿权转让责任表》上会签“同意”意见,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计人民币4158.81万元,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2008年至2014年,耿弘利用先后担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处长、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多人送的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90万元、美元5万元、价值人民币12.95万元的1块名牌手表、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1个玉石平安扣,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建议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耿弘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人认为,耿弘具有自首多个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在滥用职权罪中犯罪情节较轻,作用较小,系从犯,且在当时的背景下,欠缴国家出资探明地采矿权价款的情况普遍存在,审批转让时客观上受到完成矿业整合任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建议对滥用职权罪予以免除处罚;在受贿案件中并未利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未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其中部份行为系违反财经制度的违纪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因此建议对耿弘的受贿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
由于案情重大,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情节等方面存在分歧,法院未当庭宣判,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本案由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李才学担任审判长,红河州和开远市党政机关、纪检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相关部门领导干部近200人旁听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