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4日下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昆明理工大学、云南电网公司等单位相关专家到会。
我所法律风险管理事务部汪卫平律师应邀参加,并提出了十一条修改意见。针对“王海现象”,为营造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环境,汪卫平建议在草案中增加“王海条款”: “消费者、消费者协会、其他个人或组织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揭露、抵制、惩罚违法经营者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适用本法。”针对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的现实状况,为合理降低、转嫁消费者维权成本,提升消费者维权积极性、抵制不法经营行为、净化消费环境,借鉴保险法第六十六条、担保法第二十一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等类似条款,汪卫平建议在草案中增设“消费者维权成本转嫁条款”:“消费者、消费者协会、其他个人或组织因消费者权益被侵害而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其所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修正案(草案)》尚未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